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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教育类社会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1-04-27 18:43:00 来源 :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教育类社会考试(以下简称社会考试)的种类逐步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社会考试起步时间较晚,发展历程较短,在考试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为加强和规范社会考试管理,促进社会考试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社会考试系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联)办、省教育考试院承办或由省教育考试院主(联)办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考试。

  社会考试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考试健康持续发展,对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建立完善面向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以及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我省职业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建立完善面向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及国家、广东省两个教育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规范社会考试管理的重要意义,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统领教育事业发展全局,将社会考试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加强社会考试考务管理队伍的建设,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二、社会考试管理模式和职责分工

(一)管理模式

  为加强对社会考试的管理,根据社会考试的性质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确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操作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5个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条件较成熟的社会考试项目实行省、市、考点三级管理模式。即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的统筹安排,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考点开展工作,考点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其余社会考试项目暂按原来管理模式或委托有关市管理。今后,我省按照分期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社会考试三级管理模式的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三级管理模式中,各级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省教育考试院全面负责社会考试项目在本省内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规划、设置、管理和评估本省的考点;统筹组织全省考点考务管理、技术人员和考官的培训、考核;负责全省的考风考纪,组织考试巡视、监督工作;负责考试信息和成绩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建立考试应急通讯网络。

2.地级以上市招生考试部门在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社会考试的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做好考试项目相关的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对本辖区考点(报名点)的设立和评估,并做好考点考试报名及组织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考点按规定收取考试费用并及时上缴;组织本辖区考点考务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本辖区内试卷及考试资料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回送以及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考点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考风考纪,做好考试的巡视、监督工作;按规定建立考试应急通讯网络,严格执行考试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完成省教育考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考点做好考试项目相关的宣传、推广工作;接受考生的咨询和报考,准确采集考生信息,收取和上缴考生报名考试费;接受上级考试承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规定聘请、培训和考核考点考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负责考点试卷及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本考点考风考纪的建设和管理;按规定保管、发放考试证书;按规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履行相关考试项目的《考务管理规则》、《考务手册》等规定的其它职责;按时完成各级考试承办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考点的设立和撤销

(一)考点的设立

1.考点设立条件。一般应设在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或成人高等院校(含地方电大)、或具有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符合考点布局的总体规划要求;具有符合相应考试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能够足额提供符合条件的考场;有符合要求的保密室;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并通过相关培训及考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规定建立考试应急通讯网络,严格执行考试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符合相关考试项目的《考务管理规则》、《考务手册》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2.考点设立程序。申请单位填写《××考试考点申请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招生考试部门加具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点布局、数量等因素,按照相关考试项目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准。考点待核准后方可开展考试的相关工作。

  各考点要根据要求加强软硬件的建设,完善有关设备设施,逐步建立标准考场和安装监控及指挥系统。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原已设立的各类考点分别按考试项目进行重新确认和公布。

(二)考点开考资格

  考点能严格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且报考人数规模达到规定要求的,即具备考试开考资格。

  如考点未达到规定的报考人数规模,将被取消当次开考资格,并须及时填写《××考试报名点及借考申请表》,由地级以上市招生考试部门加具意见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核准通过后,被取消开考资格的考点应主动、及时将报名数据及考生有关资料移交受理考试的考点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受理考试的考点应积极配合各级考试承办机构的工作,尽快处理考生信息,并负责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考生。

(三)考点的撤销

  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考点的日常管理、考务实施情况、考后总结、社会影响等进行量化,定期对考点进行评估认证。根据评估结果择优保留考点,对不合格的考点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考点资格。

  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考试院暂停或撤销其考点资格:发生严重考试事故、集体舞弊、试题失泄密的;考场秩序混乱或该考点发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作弊的;考后评估或专项评估未达标的;考务人员未参加有关规定的培训,或未通过考核而参加相关考试工作的;对考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省、市招生考试部门考试安排的;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或不按规定自觉上缴考试费用的;报考人数连续两次达不到开考规模要求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考点资格的;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后果严重的。

四、考试工作要求

(一)考试实施

  考点须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包括主考1人,副主考1-2人,组织、安排本考点该项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成立考务、安全保卫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按规定做好考试的监考、巡视及考试资料的交接和登记工作,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做好净化考点环境的工作,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纪律教育及考生的诚信教育,防范和打击作弊行为,对作弊的行为要做好登记、取证工作;按规定张贴有关导向性标识和设置考场警戒线,营造肃静、有序的考场氛围。

(二)考务人员培训

    考务人员应按考试项目的要求接受有关的培训、考核。省教育考试院负责为各地市招生考试部门培训考务人员,也可根据考试项目的需要为全省考点培训考务人员;各地市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为本辖区内的考点培训考务人员;考点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全保密

  社会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教育部 中宣部 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务的具体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考试项目的《考务管理规则》、《考务手册》的规定程序、标准和要求执行。地级以上市招生考试部门要管理并监督辖区内的考点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各考点要对试卷资料在其考点的安全保密负责。

(四)考试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是确保社会考试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安全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各地各单位要立足于防范,予以重视。考点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考试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市招生考试部门要根据考试项目的要求,针对本辖区内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保密,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使各单位有充分时间做好三级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文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社会考试管理工作,使社会考试安全保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推动社会考试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迳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