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报考点:
为做好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现将《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
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
(一)教育部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相关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三)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四)教育部委托北京、广州、香港、澳门4个报考点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报考点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并确定考生的报考资格。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均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代理报名等相关工作。
(五)广州报考点负责协助香港、澳门报考点做好在广州期间考前试卷接收、整理、保密保管、免检铅封以及考后试卷回收、机要邮寄等考务工作,并协调当地相关部门提供工作所需便利和保障。有关事宜由三地报考点具体协商。
二、考生报考资格
报名参加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生所持身份证件须符合以下条件:
1.港澳地区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2.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五)报考法律、工商管理、临床医学等专业研究生,还应符合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相关专业研究生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具体由招生单位确定并公布。
三、考试招生及学习方式
符合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报考资格者,既可参加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思想政治理论。
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各报考点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招生单位既可使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也可不使用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
港澳台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读制)两种。
四、学费及奖学金政策
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相关收费标准和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相同,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可根据研究生奖助政策有关规定参加本招生单位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40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招生单位须将设立的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及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关于为港澳台研究生设立奖学金情况,考生可向招生单位咨询。
五、招生单位及招生学科专业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师资、教学、住宿及其他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招生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
申请开展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招生单位,应于初次招生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将申请备案报告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可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名称及代码要严格按照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报考点
报考点所在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秦彦超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人:陈瑶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钟惠娟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1404室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邝子欣
地址: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成大厦5-7楼
电话:00853-28345403,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七、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发布招生简章
各招生单位要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公布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信息及相关要求。
(二)报名
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纳报考费。
网上报名的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82199588。现场确认工作由各报考点负责组织进行。
1.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全天24小时接受网上报名。
(2)考生应在规定报名时间登录“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并按规定上传电子照片。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网报信息填写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均应按报考点要求对报名信息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在2019年1月1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报考点自行确认和公布,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现场确认时应按规定提交本人网上报名编号、有效身份证件、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但须提交应届在读证明原件)或同等学历文凭,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考生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按报考点要求缴纳报考费。
(5)报考点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签字确认后交报考点留存。
(6)考生应按报考点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副本。
考虑到艺术类等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等专业的考生,须到报考的招生单位进行现场确认(或函报确认)并参加考试。具体要求可咨询招生单位。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得准予其考试。
(三)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2019年3月20日至4月14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初试和复试。
(四)命题和印发试卷
1.命题
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印制。相关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命题难度要和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难度大致相当,命题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相关要求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
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命题、审题规章和程序,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保证命题质量。命题内容要认真审核校对,避免差错。所选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命题人员要签订《命题责任书》,保守工作秘密、确保命题质量。
招生单位除制定考试大纲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2.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招生单位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办理试题封装和邮寄工作。
(1)准确编制《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汇总表要一式两份,一份寄送相关报考点,一份本单位留存。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在汇总表考生编号栏内填写“不准考”三个汉字。
(2)规范印制试卷和答题纸。试卷须使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制,并确保内容清晰工整,不得手写。试卷的格式要统一、规范。答题纸由招生单位统一印制提供。
(3)将试题用三层信封封装,并通过机要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和答题纸,经核对无误后分别装入小信封密封,小信封封面要写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招生单位名称、报考点名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中信封:将装有同一考生各科试题和答题纸的小信封装入中信封密封,中信封封面要注明“机密” “试题”字样,并写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招生单位名称和报考点名称。
大信封:招生单位将本单位各考生的中信封及一份《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装入同一个大信封,在大信封封面注明“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并写明收件人单位、姓名。
在北京报考点应试考生的试题和答题纸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封装,并以机要方式于2019年3月15日至30日期间寄到北京理工大学报考点,试题接收人:秦彦超。
在广东、香港、澳门报考点应试考生的试题和答题纸均应分别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封装,并以机要方式于2019年3月15日至30日期间统一寄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报考点,试题接收人:陈瑶。香港、澳门报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转送,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五)初试和评卷
1.初试科目
报考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及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分);报考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和两门业务课(满分值均为150分)。报考博士研究生,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和至少两门业务课(满分值均为100分)。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可多于3小时,但不得超过6小时)。
2.初试地点
初试地点由各报考点根据考生报考情况进行安排。艺术类等专业的考试由招生单位自行安排。
3.初试时间
2019年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年4月13日至14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4月14日9:00—15:00进行。
4.初试期间,报考点应将缺考和违规考生情况在《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中注明,并将本汇总表(单封一信封)和缺考考生试题一同寄回各报考招生单位。
5.评卷工作由各招生单位参照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考试评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
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
(六)复试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及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证书、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推荐信由考生在复试时直接递交招生单位。
复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要求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规定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开展实施。
(七)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初试和复试成绩、体检结果等,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
录取名单和录取数据库,由招生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省(区、市)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时,招生单位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报考点,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发考生本人。录取名单纳入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范围。
新生应按招生单位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招生单位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非全日制(兼读制)硕士生或非全日制(兼读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八、违规处理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应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由招生单位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学历、学位。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因管理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试题失密泄密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对考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复试走过场的招生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发生问题,影响招生工作声誉的,将给予暂停或停止招生处理。
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九、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研究生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