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治[2011]439号)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安部政治部
教育部办公厅
(通知)
公政治[2011] 439号
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
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 员会办公室,公安现役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保证公安现役部队生长干部选拔培养质量,现将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公安现役部队实际制定的《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主题词:公安现役院校 招收 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细则
抄送: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公安现役部队各总队级单位。
(存档10份,共印350份)
公安部政治部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
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工作,保证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是建设公安现役部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条 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安现役院校青年学生招生工作;公安现役院校承办青年学生招生工作;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配合青年学生招生工作。
第四条 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公安现役院校商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于每年1月完成年度招生计划拟制工作,报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审核,公安部政治部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于每年3月审批下达公安现役院校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于每年5月,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向招生院校核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入学批准书》。
第六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下达的年度招生来源计划与招生院校核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现役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内容包括:招生院校、专业名称、专业类别(指挥类或非指挥类)、招生数量和性别,以及培养目标、培养层次和学制等。
第三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 高中毕业生。
(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参加由公安现役院校和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政治审查、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八条 各级招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宣传效果。
第九条 公安现役院校要向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并编印《招生简章》和招收青年学生宣传手册等招生宣传材料,及时提供给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本省(区、市)青年学生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院校在其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主要内容包括:《国防法》、《兵役法》;公安现役部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公安现役院校的招生政策规定,招生院校的基本情况和招生计划,学员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待遇,毕业学员分配原则等。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 政治审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以下简称《军队院校招生政审规定》》执行;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目标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并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审查意见;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对考生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考生本人。
政治审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本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须在3日内向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应当组织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面 试
第十三条 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会同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
第十四条 面试工作人员从招生院校和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选派。派出单位应当挑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并熟练掌握面试的标准、程序、内容、方法和有关规定。面试工作人员由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填报公安现役院校志愿且考试成绩达到院校执行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名单,及时提供给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公安现役院校,并会同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第十六条 公安现役院校、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选派的面试工作人员混合编组。考生的面试结论,应当由面试工作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身体状况、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目测,主要是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口令调整,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八条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公安现役部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现役院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公安现役部队工作;
(四)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五)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不灵敏,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六)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要求的。
第十九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当场申请复试的,由另一面试组重新进行面试,并将结果告知考生重新面试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面试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警容整洁,举止得体,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现场。
第七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体格检查由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公安现役院校共同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
第二十二条 体格检查医院由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指定,一般为符合资质的部队医院或地方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职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体格检查标准除身高男生不低于168厘米(警卫专业不低于175厘米)、女生不低于158厘米外,其它标准均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格检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设置指挥组、警卫组、应急处置组,分别负责协调指挥、警戒警卫和处置意外情况。组织体检时,要对体格检查考生进行统一编组,指定专人带队,体格检查表由带队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体格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考生对体格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格检查结论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并到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五条 体格检查结束后,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政治审查、面试、体格检查合格考生名单提供给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六条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录取期间,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应当指定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公安现役院校录取工作,并会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工作开始前一周将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有关招生院校。
第二十八条 公安现役院校应当提前做好远程网上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实行提前批次单独录取,本科类公安现役院校均安排在本科一批之前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政治审查、面试、体格检查合格考生名单,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原则上按照不高于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20%投档。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政治审查、面试、体格检查结论为不合格考生,不得投档录取。
第三十条 招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考生的电子档案,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从非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计划缺额的数量向招生院校补充投档。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三十二条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因生源不足确需跨省或专业问调整计划的,必须填写《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计划调整审批单,报公安部政治部批准后,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施。相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计划调整情况,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
第三十三条 公安现役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录取批次结束时间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投档范围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并书面通知学校,同时报告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安现役院校应当在招生省份办理录取手续后7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公安现役院校录取工作结束一周后,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向招生院校提供录取考生名册并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印章。招生院校按照录取考生名册信息填写《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入学批准书,加盖院校印章后转递至生源地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由其代办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印章后,再转递回招生院校并存入新生档案,以此作为学员毕业后办理任职手续的原始依据。转递过程均采取机要收发或由专人现场办理。
第三十六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到各招生院校,或通知己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中学领取中学档案并自行带到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审查、面试、体格检查等相关材料,由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转递到相关院校。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公安现役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政治复审按照《军队院校招生政审规定》执行,身体复查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现役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同时为新生办理入伍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安现役院校对复审复查不合格新生,按照有 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新生所在地省(区、市)公安 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四十条 因政治审查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在取消原录取资格一个月内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结合考生当年高考成绩,与本省所属的普通高校协商改录。
第四十一条 公安现役院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淘汰新生名单、淘汰原因等情况,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学批准书报送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淘汰新生的档案材料由院校退回新生入学前所在省县(区)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章 检查与考评
第四十二条 招生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招生院校应抽调干部(人事)、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招生工作督察组,在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巡视组,检查指导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和院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和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招生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招生工作总结报送公安部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总结作为对其招生工作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公安部政治部适时对招生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新生淘汰率,以及执行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情况等。考评结果在全国公安机关政治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
2.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面试表
3.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体格检查表
4.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计划调整审批单
5.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入学批准书
6.公安现役院校名单
附表1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政 治 审 查 表
省(区、市) 县(市、区) 考生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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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用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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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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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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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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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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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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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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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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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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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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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公安现役军人子女或公安现役部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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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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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及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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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 成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政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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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 关系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政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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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 担任何职 务及奖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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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中学学习 期间主要表现及 学校鉴定意见 |
班主任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考生常住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 审 查 意 见 |
审查人员签名: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厅(局) 政治部现役 工作办公室 政治审查结论 |
主办人签名: 公安厅(局)政治部 现役工作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面 试 表
省(区、市) 县(市、区) 考生号:
条 形 码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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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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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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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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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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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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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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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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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考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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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部分(面试工作人员在对应结论后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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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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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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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气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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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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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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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 不合格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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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结论 |
面试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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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体 格 检 查 表
省(区、市) 县(市、区) 考生号:
贴照片处 |
条形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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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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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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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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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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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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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考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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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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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由考生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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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发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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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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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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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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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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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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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 |
血压 |
毫米汞柱 |
心率 |
次/分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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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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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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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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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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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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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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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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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 |
裸眼 |
左 |
矫正 |
左 |
矫正度数 |
色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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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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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
右 |
视力 |
右 |
矫正度数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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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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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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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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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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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 |
听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嗅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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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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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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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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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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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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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 |
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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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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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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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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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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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 |
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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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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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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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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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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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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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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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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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检查 |
尿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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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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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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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氨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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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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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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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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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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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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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线胸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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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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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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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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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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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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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计划调整审批单
时间: 年 月 日
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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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招 情况 |
省份 |
专业名称 |
科类 |
性别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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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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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招 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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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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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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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入 学 批 准 书
NO:院校代码+年份+序号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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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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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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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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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绩 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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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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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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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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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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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高校 招生 委员 会办 公室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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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现役 院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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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部 政 治 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