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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 : 2017-12-06 22:24:00 来源 :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为确保国家、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和我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克服不作为、慢作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提高我院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办原则

(一)实事求是。督办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及时有效。通过对在规定办理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督促督办,促使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区别对待。结合督办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可采取不同的督办方式方法,以提高督办实效。

第二条 督办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及我院关于考试招生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四)上级的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

(五)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落实情况;

(六)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善后事项办理情况;

(七)涉及考试安全保密、考生利益等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八)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和院领导指示办理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九)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落实情况;

(十)各地市招办、有关高校以及其他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办理情况;

(十一)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回复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督办程序

(一)督办工作的一般程序

1.立项。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决策部署和考试院年度工作要点等,拟订督办工作台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处(室),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日常工作的其他需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建立督办台账,作为督办依据。

2.发出通知。办公室对照督办工作台账,采取短信通知等方式提醒或督促承办事项的处(室)尽快落实督办要求。

3.反馈意见。各处(室)接办公室督办通知后,应书面或口头给予答复,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反馈进展情况。

4.报告情况。办公室将处(室)完成任务进展情况向院领导报告,并对需要院领导出面督办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督办机制

(一)分级负责机制。牵头处(室)为落实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对抓落实负总责。对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处(室)要组织参与处(室)协调解决,明确相互间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办公室、院纪委负责督办事项的跟踪落实,对列为督办台账的事项,要及时提醒牵头处(室)把握时间节点,确保重点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二)情况通报机制。办公室对每年落实督办工作总体情况进行通报,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监督。

(三)限期整改机制。对因主观原因延误办理期限,影响工作推进落实的,由办公室、院纪委向牵头(承办)处(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强化责任落实。

(四)责任追究机制。对接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整改不到位,或一年内两次被通知限期整改的,牵头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在院长办公会上作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承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推荐为优秀等次。情况严重的,由院纪委进行约谈。

第五条 督办方法

(一)短信通知。对一般性事项或催办公文,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承办事项的工作人员发出短信进行预警督办。

(二)口头通知。对短信提醒两次仍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事项,及临近完成时限(一般为2天前)的事项,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承办事项的工作人员或处室负责人进行口头提醒。对较为重要、紧急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向承办事项处室负责进行口头提醒督办。

(三)书面通知。对列为我院重点督办的事项,或为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或为口头通知后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事项(一般为临近完成时限前2天),或为已过完成时限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向承办事项的处(室)发出通知书进行提醒督办。书面通知书同时抄报分管院领导。对发出书面通知后仍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事项,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由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会议督办。对涉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安全保密、热点难点问题等的重大事项,在实施工作中遇到困难难以落实的或推进不力的,由院领导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督办。

(五)领导约谈。对书面通知后仍没有落实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由院领导或院纪委进行约谈督办。

第六条 承办事项处(室)接到督办通知后,应抓紧督办事项的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在办理时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对重要、重大事项还需提交书面说明,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由办公室与有关上级单位(部门)沟通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第七条 办公室分管院领导直接分管督办工作,定期听取督办工作台账完成情况,办公室主任是抓落实的第一助手,要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推动,办公室文秘岗位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责督办职责,确保督办事项机制灵活,方法得当。

第八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正确认识督办工作,高度重视督办事项,对督办的事项不推诿、不回避,认真落实具体经办人,明确办理时限,指定专人做好工作台账,科学合理安排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对涉及委厅、我院其他处室,以及其他单位业务的,要加强沟通,了解情况,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 本规定由考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