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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 : 2017-12-06 22:24:00 来源 :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和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我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我院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制定我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调剂工作,提高资产共享共用;对院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设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登记、发放、调拨、维保、报废等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采购、仓库管理和资产管理分离设岗,单独设置。采购岗负责采购计划的汇总、报批和购置工作,仓库管理岗负责购回物资的登记、发放、调拨、维保等工作,核实申领物资和申请报废物资的状况,提出公共物资采购计划等;资产管理岗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制作、粘贴实物登记标签,开展实物账单核对,承办固定资产的报废等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界定范围:

(一)通用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单位价值虽然未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固定资产的用途划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等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用房、专用设备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电气管线及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健身器材、音响设备、计算机专用软件程序及其设备、厨具设备、大型制冷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普通空调设备等。

(四)陈列品。指通过购买、划拨、捐赠取得的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收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由院统一购置的,或考试命题订购的工具性图书资料以及需存档的有关档案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与登记

第八条 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坚持以旧换新,先报废(调剂)后添置的原则,并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配置资产。

第十条 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本(其他)处室(工作人员)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申请配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固定资产配置实行预算制度,其中,对单件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下一年度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等,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批,审批通过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购置。

(二)对购置预算内日常办公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资产管理人员填报《日常办公用品及设备申领(购)表》,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办公室按程序分类报批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购置。其中,5000元(含)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5千~1万元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单件1~5万元,批量1~10万元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和相关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需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凭报批手续和原始发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准后开具《固定资产报增单》,制作固定资产登记标签并进行粘贴,并记入固定资产实物账。经办人凭《固定资产报增单》到院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配置给各处室和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标签》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处室和个人固定资产独立专户。

第十五条 各处室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办理登记入账和领用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挪用、外借、出租和拆除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及财务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放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来源无论通过什么途径:包括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统一管理,进行登记入账和填制实物登记标签,不得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会同各处室每年做好资产清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应指定专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办理本处室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办公室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处室和个人要爱护所用固定资产,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人员调出、退休、离职等),在办理手续前应如数退还办公设备和非易耗文具,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认定签字。对不能退还的,需写明原因,按程序报批后视情赔付。

第二十一条 专用设备要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管理和操作人员须经过技术培训并通过必要的考核,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办公室财务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有关账目的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国家相关会议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与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中,1万元以上的维修(保养),应有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报价,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达到限额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确需报废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送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实;

(二)经核实后,由办公室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报废物资单件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5000元及以上的,由办公室提出初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核签。

(三)经批准同意报废的,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回收处理(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要会同技术部门鉴定意见,出具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注销固定资产实物账,同时办公室财务注销固定资产经费账。

属涉密载体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按《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办公室依据技术鉴定意见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出具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调出、出售、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令和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资〔2014〕16号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

第二十八条 集体更新或批量淘汰固定资产,要收旧换新,固定资产残值要集中统一处理,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调换或以个人名义赠送他人。有该种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批量较大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院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