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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07-12-20 16:50:00 来源 : 粤招办普〔2007〕124号

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试点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配合试点高校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各类优秀及创新人才选拔的重要举措。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有关中学要配合试点高校,积极推荐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考生,及时、准确的向试点高校提供考生的有关证明及材料。在推荐选拔工作中,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使推荐

 

 

 

工作程序规范化、推荐办法公开化、推荐结果公示化。

二、工作要求

1、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纳入本校2008年招生章程,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我办备案。

2、试点高校确定入选考生名单要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报送我办备案,有关中学需将入选考生名单在所在中学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

3、入选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

在广东省规定的统一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内填报自主选拔志愿。

42008年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在考生志愿表上单独设置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志愿数为一个。

5、录取时,符合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入选考生),且高考成绩达到广东省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招生办公室将优先投档,由自主选拔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向社会公布的自主选拔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凡被自主选择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校的录取。

6、要进一步强化对自主选拔推荐过程的纪检监督,确保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属推荐中学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属考生本人的,将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7、请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有关中学并通知学生。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附件:

fj1-jxt[2007]11.doc